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支部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担负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群众的职责,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要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把党支部建设作为学校党建工作最重要的基本建设,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到支部,把从严教育管理党员落到支部,把群众工作落到支部,努力使党支部成为教育党员的阵地、团结党员群众的核心、攻坚克难的堡垒。
第四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结合我校实际设置党支部,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党支部分类设置,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部、中心)内设的教研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学院设置,管理和后勤服务部门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离退休教工党支部可以按照退休职工相对集中居住地进行设置。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按照业务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党总支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党委批准。
学校党委批复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由所属党总支审查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直属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学校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部门)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提出申请,所在党总支研究决定,报学校党委批准。
直属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八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部门)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党支部工作台账。规范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支持本单位(部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团结凝聚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优秀青年学生,符合条件的及时吸收入党。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师生员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九条 结合不同领域党支部实际,我校党支部还承担以下重点任务:
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具体到不同类别党支部为:
教师党支部要把加强教师理想信念教育作为党支部工作的首要任务,紧紧围绕教学、科研、学科和专业建设等业务工作,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推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教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书育人和各项业务工作中做出成就。
学生党支部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作为党支部工作重要着力点。围绕促进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广大学生勤于学习、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努力成为理想远大、信念坚定的新一代。
管理和后勤服务部门党支部要注重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引导干部职工切实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本单位(部门)完成任务、改进工作、转变作风提供有力支撑。
离退休党支部注重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既体现从严要求、又以适当方式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离退休教职工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与师生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支部党员讲党课,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一般安排在每月第一周的周四,活动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天。
第十五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党员予以表扬;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劝其退党或除名。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十八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十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通知,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党支部一般提前4个月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送换届请示。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职责,由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明确。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二条 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党员负责人担任。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校级以上集中轮训。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四条 通过开展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和“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建设,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要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要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党支部建设工作,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每学期至少到联系点调研指导1次基层党建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将党支部工作纳入部门职能监督工作内容,推行基层党组织书记工作纪实制度。
第三十一条 把党支部建设情况列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要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